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

便民跟特權的差別

今天中午好友同事+同梯同事婚宴,結果大約一半是(或曾經是)公司的人(及親屬),好像吃尾牙 XD

婚宴後心血來潮跑去圖書館,預備借一些想看但是應該只會看一遍的小說,在公用電腦上查詢想借的書時,發現隔壁電腦的桌子有一隻手機,就把手機拿去給圖書館負責借還書的人,因為太久沒借忘了借還書的時間,跟他們說明手機的原因後順便問了借書到幾點,圖書館的人說到四點半,可惜的是當時已經四點四十分,不過圖書館的人又補了一句「是你要借的嗎?」,我沒有回他只跟他微笑後就走了。

我想他的想法是「看在手機這件事上就通融他一下吧」,如果我回他是我要借的,他可能會通融我借書,這樣的想法很糟糕,特權不就是這樣來的:
「他是我的家人就通融一下」
「他平常為大家做很多事就通融一下」
「他給這麼多佣金就通融一下」
「他威脅我就通融一下吧」
「......就通融一下」

撿到手機跟借書是兩碼子事,不能因為某人撿到手機不占為己有,就可以超過時間還能借書,那下次有人撿到電腦不就可以在休館的時候借書,既然時間到了,除非是圖書館的問題導致借書人超過借書時間,不然就不應該某人因為什麼原因,就通融一下他超過時間還能借書。

或許有人質疑說這是便民還嫌,錯,有規定的事通融是特權,沒規定的事通融才是便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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